2021年7月27日,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东乡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的通知》(东县府办发〔2021〕55号),以下简称《筹资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等3个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临州医保发〔2021〕40 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筹资方案》。
二、起草过程
东乡县医保局在认真领会国家、省州医疗保险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完成了《筹资方案》起草工作。并将《<筹资方案>征求意见稿》发至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将反馈情况收集采纳后并作了多次修改完善,由东乡县政府办审定并印发了《东乡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案》的通知。
三、《筹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筹资方案》内容分为十个部分,分别为: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
综合考虑各乡镇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细化落实年度参保计划,坚持应保尽保,稳步提高参保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第二部分:缴费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第三部分:筹资标准
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制度。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为个人缴纳32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64元,省级财政补贴105.4元,县级财政补贴10.6元)。2022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90元/人。
第四部分: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参保后,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可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人口家庭成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五部分:参保范围
一是以2021年7月份公安户籍人口为基数,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对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二是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在本县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的非职工医疗保险对象。四是当年缴费期结束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不受缴费期限制,个人缴费资助标准按规定执行。五是参保人员因工作、上学等原因在非户籍地常住的,只能选择参加户籍地或工作居住地一种类型的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切勿重复参保缴费。六是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部分: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
一是城乡居民可在乡镇、村(社区)统一参保登记,代办相关缴费手续。二是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三是持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的非职工医疗保险对象到居住地乡镇、行政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
缴费方式:乡镇代征客户端,农业银行、邮政银行、信用联社柜台或手机APP,微信、支付宝。
第七部分:参保资助
一是对特困人员(包括孤儿)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20元,群众个人不再缴费。由各乡镇提供经民政局审核盖章后代缴花名,县医保局核实后会同财政部门将全额资助资金划入乡镇基本户,由乡镇通过基本户完成全额代缴工作,并将票据和全额资助证明发放到户。二是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定额资助对象,由各乡镇提供经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审核盖章后资助花名,县医保局核实后再由各乡镇将资助人员信息录入到“一卡通”系统中,信息录入完成后,从“一卡通”系统提交医保局审核,医保局审核无误,再向县财政局申请资助资金,由财政局完成资助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资助到人,不得重复资助。
第八部分:实施要求
一是各乡镇及时登录《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结算管理系统》(http://10.192.200.30:7001/cxjm/)(以下简称金保网),在筹资变更管理项目内核对、变更、增加参保人员信息。二是参保费收缴过程中,各乡镇要通知未办理社保卡的城乡居民,及时按相关要求办理社保卡。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私存、挪用参保费。四是在筹资过程中,要做到填写登记表、信息修改录入和收缴参保费同步进行,集中汇总,参保费要与参保花名相一致。收缴核对完成后,各乡镇以电子表格形式,以村为单位加盖村委会和乡镇公章,送县医保局存档、备案。五是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部分:职责分工
详细说明县医保局、税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县融媒体中心、公安局、及各乡镇根据各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分工工作。
第十部分: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参保氛围,完善考核机制、落实目标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部分:加强和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
一是农村低收入人口。各乡镇医保部门要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其中,动态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是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保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可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作出调整的统筹地区学生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如发生医疗费用,采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费用,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大中专学生入学后应在学籍地积极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在校期间参保的学生毕业后待遇享受到年底,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
三是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各乡镇要按照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1〕41号)规定,为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参保费,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是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五是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