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发〔2021〕72号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
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委各部委办、县直相关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东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东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县属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绩效考核与单项奖励考核采取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由县财政局(国资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融资规模、项目投资、资产状况、公司效益等。具体指标权重在绩效考核责任书中明确,并逐年加大资产管理考核权重。考核指标设置和权重如下(详见附表):
(一)融资规模(25分)。融资规模是指投融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吸引投资及基金、发行债券、PPP项目合作等渠道进行融资的规模和质量。主要考核融资总额、融资成本率、到期债务本息偿还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投资(22分)。主要指公司根据县政府下达的投资项目建设任务及自身投资需要形成的投资规模。主要考核投资完成额、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额、投资完成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资产状况(20分)。主要考核公司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不良资产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方面的情况。
(四)公司效益(15分)。主要考核公司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方面的情况。公司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公司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对公司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五)税收贡献(8分)。主要考核公司实现税金、税收贡献率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考核年度内在综合服务、生态环境改善、创建文明城市、党风廉政建设及作风建设等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履行社会责任特别突出的,在建立改革推进机制方面有效实施推进的,可予以加分(5分)。
(七)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环保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营投资失误以及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视情节以扣分(-5分)。
(八)县财政局(国资中心)交办的临时性重点工作,根据完成结果加减分(±5分)。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在县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中贡献大、带动效益明显;或被考核人员在公司效益、经营规模、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公司申报,实施单项奖励考核。
第七条 为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可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实际,以第五条基本指标为基础,调整指标设置和权重,具体指标和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八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县属国有企业实际,确定并下达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根据各县属国有企业不同特点与实际,考核目标目标值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各县属国有企业以考核目标值为基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行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确定下达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目标值,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兑现;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对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县属国有企业每半年将责任书完成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同时报送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绩效产生重大影响因素,列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公正、规范。
第十三条 绩效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次年二月上旬前,县属国有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同时抄送派驻本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
(二)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公司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将年度绩效考核与奖惩初步意见反馈县属国有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反映。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得分按以下方式兑现经营业绩:
经营业绩兑现额=基本年薪x业绩考核评价系数(N)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A级时,N=1.9+
(考核得分-90)/100;
(二)考核得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N=1.5+(考核得分-75)/100;
(三)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N=1.0+(考核得分-60)/100;
(四)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N=0。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履职及遵纪等情况由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等部门负责综合评价。其他负责人个人履职及遵纪情况由企业自行组织考核评价(除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结果上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备案。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单项奖励考核结果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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