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 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本县自2020年12月15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机、摆渡机、场内车辆等。
二、禁用区域范围
东乡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边界范围为团结路、平安路全路段,锁南大街全路段,新南路以南、凤凰路以南,康通路、文化路、和谐路全路段。
三、在本县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四、承担应急抢险救灾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根据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适时调整,调整后将重新公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到2021年12月15日为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