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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医保政策解读之十“两病”患者特殊报销政策
来源:县医保局 日期:2022-01-05 浏览次数:1831

“两病”患者特殊报销政策

 医保政策解读之十1.jpg

达不到慢特病办理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报销政策。

 1、“两病”购药卡办理条件

1)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未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经乡镇卫生院按诊疗规范确诊的,及时纳入“甘肃省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两病” 患者,由患者将相关资料递交村卫生室,村医及时录入“甘肃省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甘肃省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两病”参保人员,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2)享受“两病”门诊专项保障待遇的人员,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重新核定“两病”医保门诊待遇,符合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的,可变更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

2、“两病”购药卡报销标准

2021年11月1日起,使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用药目录》内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根据我州“两病”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和基金支撑能力,确定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1200元,年度支付限额内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

医保政策解读之十2.jpg

3、“两病”用药服务范围

1)对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患者,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处方药的,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对异地长期居住、6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可酌情再放宽单次处方量;

3)支持州内各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提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4)探索将符合条件零售药店提供的“两病”药品纳入门诊用药保障范围,支持患者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零售药店提供便民、可及用药保障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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