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发〔2021〕20号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东各单位:
《东乡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
东乡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全力遏制毒品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禁毒重点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甘肃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自然人。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依法赋有禁毒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吸毒;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及藏匿毒品等;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和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品;
(五)非法种植(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
(七)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八)强迫、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查证属实后,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并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奖励2500元;每查获1名并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贩卖、运输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按海洛因标准换算)进行奖励(举报非法持有毒品案减半):
1、举报抓获公安部门悬赏通缉的涉毒逃犯,全额兑现悬赏奖励金额;
2、举报破获20千克以上毒品案件,奖励5-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的奖励10-20万元;
3、举报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毒品案件,奖励5万元;
4、举报破获1000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毒品案件,奖励3万元;
5、举报破获500-999克毒品案件,奖励2万元;
6、举报破获250-499克毒品案件,奖励15000元;
7、举报破获50-249克毒品案件,奖励10000元;
8、举报破获11-49克毒品案件,奖励6000元;
9、举报破获10克以下毒品案件,奖励3000元;
10、举报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一人,奖励3500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折合成海洛因计算)进行奖励;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并能打击处理的,每铲除原植物1株,奖励2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公斤奖励5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人奖励2000元;
(五)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根据缴获的制毒数量,奖励5000-200000元;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并成功抓获的,每名奖励2500元,并对照第四条第二款涉毒克数兑现相应奖金;
(七)举报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5000元。
第五条 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后,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奖励的最高限发放奖金。
第六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金由办案部门所属公安机关负责兑现。
第八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履行保护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起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县公安局领取,也可通过提供银行账号转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乡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乡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东县禁毒委发〔2016〕5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东乡县公安局设立禁毒有奖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930-7121083,邮寄地址:东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邮编:7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