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县府办发〔2016〕96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东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16]119号)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严格遵循“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保留、修订或者废止,对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依法重新公布或修订后公布。清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县工作大局的原则。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凡不适应我县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使其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要求。
二是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确保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订或废止。
四是坚持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原则。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超过2年,“暂行”的不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清理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州驻东各单位、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于2016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有关机构、省州驻东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其中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范畴,不在清理之列。
三、清理方式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订;
2、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3、管理对象已经消失的,应予以废止;
4、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5、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事项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6、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7、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主体或行政管理事项权限规定发生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8、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的,应予以修订或废止;
9、其他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情形,需要继续保留使用的,予以保留。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自动失效后,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施行,内容不做修改的,重新公布;内容需要修改的,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程序重新制定和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由县法制办牵头,各乡镇、县直及省州驻东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6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各单位对各自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梳理,按照每一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予以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县法制办。
第二阶段(2016年8月11日至9月20日):县法制办根据各单位清理情况,提出清理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将继续保留、修订和废止的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在公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无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三)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16年9月1日前报送县法制办进行汇总整理。
附:东县府办发[2016]96号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7.29.xls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