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县府办函〔2021〕24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燃煤采购使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煤炭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全县煤炭经营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州、县两级散煤质量管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将采购使用燃煤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根据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甘工信发〔2016〕83号)规定,县内符合环保要求的煤炭质量标准为:硫份不高于1%,灰份不高于16%,挥发份不高于15%。符合此标准的煤炭界定为合格煤、优质煤,超过此标准的煤炭界定为不合格煤、劣质煤,不允许在本县销售和使用。县内所有煤炭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和采购使用煤炭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煤质标准,不得经营销售和采购使用不达标燃煤。
二、严格执行燃煤采购使用规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煤炭经营监督办法的通知》(临州府发〔2019〕27号)、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乡县煤炭市场暨质量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县府办发〔2018〕104号)要求,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基层站所、学校、卫生院、镇村集中供热点生产用煤及生活用煤,须采购和使用县一级煤炭交易市场和乡镇煤炭二级网点统一预包装的达标煤炭,减少销售环节,降低用煤成本。购进燃煤实行统一核定价格,统一报销须有一级煤炭市场开具的正式发票,若无一级煤炭市场采购合同和销售票据的,不予会计核算。
三、强化用煤单位长效监管机制。严禁任何单位、企业采购其他非正规渠道的燃煤和劣质煤。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东乡分局、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检查力度,对经营销售不符合燃煤标准要求燃煤的煤炭销售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销售资格。对私自购进不符合要求散煤的单位限期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零散售卖、停车售卖散装煤炭的个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各乡镇、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基层站所、学校、卫生院、镇村集中供热点、宗教场所等使用燃煤采购行为的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来源可控、有据可查。
四、加强储煤覆盖防尘措施和燃煤储备供应。各用煤单位和煤炭销售企业要加强储煤管理,储煤棚必须设置封闭或半封闭、防燃、防尘设施等措施,安装喷淋设施、沉淀池等环保设施,防止煤炭扬尘污染,州生态环境局东乡分局要加强巡查督查力度,落实管控措施。县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一级煤炭市场经营企业,利用近期煤炭供应的有利时机,加大煤炭调运储备,满足市场供应需求;县工信局、相关乡镇要督促煤炭二级网点做好优质煤炭储备和配送,满足广大群众用煤需求。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大煤炭销售环节的督查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随意调高价格等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稳定。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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