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顿全县范围内私搭乱建和违法建设的
通 告
为坚决禁止我县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私搭乱建和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施工秩序和建设美丽城市,促进群众和谐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全县范围内,指24乡镇辖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乡(镇)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
三、有城乡规划的乡镇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在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按照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道路退让、建筑限高、风貌等要求建设;无城乡规划的乡镇内建设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和周围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建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耕地、荒山、河流乱采滥挖。
四、凡全县范围内未经批准,正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建(构)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再开工建设。
五、凡拒不执行本《通告》内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处理,对影响或妨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自然资源局、城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及时下发停工通知书。同时,电力部门切断电源,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交警部门禁止运料车辆进入违建点;对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不准给予办理任何证件,对此次违法乱建行动中慢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要启动问责程序。
七、政府职能部门将组成综合执法队,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凡不听劝阻仍然违法私搭乱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决不姑息。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监管负主体责任,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坚决杜绝新增私搭乱建和违法建设行为。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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