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县府办发〔2022〕13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乡县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临夏州州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东乡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救灾物资是专项用于自然灾害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救灾物资代储管理费用。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意见,组织编制东乡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编制年度救灾物资管理费用计划,并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三条 县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是指县应急管理局或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指定的代储单位。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年县级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年度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县级救灾物资的现有库存情况,每年10月中旬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 年度购置计划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共同审核同意后予以落实。
第七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分区储存,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细化完善物资台账,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八条 储备单位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九条 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存放整齐,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
第十条 救灾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经县级质检部门检测无法使用的,由储备单位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县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县级国库。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制定物资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 储备单位于每年1月10前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上年度救灾物资库存情况。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专项用于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管理储存县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租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乡(镇)应统筹本乡(镇)救灾储备物资,在本乡(镇)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使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乡(镇)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已动用本乡(镇)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县级救灾物资种类、数量等。根据受灾乡(镇)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发出书面调运县级救灾物资的指令,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使用县级救灾物资受灾的乡镇和单位按要求调运救灾物资。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县级救灾物资的灾区乡镇也可以电话报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先调运救灾物资,后补办书面调运指令、调运出库通知等手续。
第十四条 储备单位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审核确认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及时与使用乡镇沟通联系,严格按照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规格、调运地点等要求办理出库发运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出库、运输等凭证复印件在发货后2日内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使用乡镇或单位接到调运通知(电话)后,要立即安排专人督促指导物资调运、接收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救灾物资调拨运输费用由使用乡镇或单位负担。紧急情况下,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可先安排物资运输,使用乡镇或单位在救灾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10日内与储备单位结算。
第十六条 使用县级救灾物资乡镇或单位要按照调拨通知,及时清点和验收所到物资,并将救灾物资到达时间、使用情况等及时向储备单位反馈。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七条 县级救灾物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县级救灾物资使用乡镇或单位应加强对县级救灾物资的使用监管,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应做到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应急物资使用管理台账,严格按照审批用途进行调配使用,严禁将救灾物资侵占、贪污和挪作他用。同时,对救灾物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督导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抛弃和故意损坏救灾物资。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物资使用结束后一周内,联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将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经工作人员现场查验确认后,外观完好具备回收价值的,办理回收入库手续。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督促储备单位做好回收物资的维修、清洗、消毒、整理和入库储备管理等工作,并将物资回收和储备情况分别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救灾工作结束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及时清理回收类救灾物资,对回收的救灾物资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妥善保管。
第五章 代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储救灾物资。
第二十三条 代储费由县财政局按年拨付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落实到代储单位。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救灾物资的;
(二)过失造成县级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救灾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贪污和挪用救灾物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应制定完善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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