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县府办发〔2020〕70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乡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东乡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生态功能区建设相关单位须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下年度需要实施的项目上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研究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二)以项目制为主;
(三)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相结合;
(四)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
(五)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功能区的投入。
第四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是用于我县的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及必要的管理经费等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我县环境保护管理及能力建设、日常管护、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二)农村环境保护支出。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与保护等);小城镇环境保护(小城镇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创建等);污染防治(农用化学品(化肥、农药、农膜等)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与监管(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宣教、试点示范等支出。
(三)城乡绿化支出。用于我县城乡绿化、美化、水土治理,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四)垃圾处理工程。用于垃圾处理场修建及运行费用,垃圾清运费用,购置垃圾清扫工具等支出。
(五)污水处理支出。用于污水处理场修建、运行,管网维护等支出。
(六)天然气改建及锅炉安装等支出。
第五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内容主要是:
(一)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清运车、洒水车等购置费用进行补助,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列支县级配套。对污水治理项目和农村饮用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所需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
(二)生态建设、修复项目。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总量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我县绿化以及对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设置费用给予必要补助。
(三)对涉及功能区生态保护、生产发展等其他项目,如:经济林的苗木购置、优质花卉品种引进的补助。
第六条 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三)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分配
第七条 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实行项目申报制。生态功能区建设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功能区建设要求制订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每年年初,各有关单位向县财政局统一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功能区生态保护的要求,县财政局根据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计划,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生态补偿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对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进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立项,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己拨款项。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还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读链接:《东乡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件下载:东县府办发[2020] 70号关于印发东乡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0.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