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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乡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13027

东县府发〔2021162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乡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

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830


东乡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防止扶贫资产闲置浪费和损失,有效保障扶贫项目资产安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权责明晰,分类管理县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公告公示,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指2013年以来全县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公益资产、经营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责任分工

 县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负主体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局中安排部署,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县扶贫资产,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督、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织部、统战部东乡经济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交通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水务局、文旅局、商务局、残联妇联、职校、能源发展中心、畜牧发展中心、林草中心、供排水服务中心、水保站等行业主管部门,是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移交工作的机构,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

 资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抓好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村将相关扶贫项目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县财政局负责县乡级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四)县审计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五)各乡镇负责监督管理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并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村委会负责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七)纪委监委、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第三章  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登记数据为准,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对到户类资产,要归农户所有,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 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县政府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政府依法登簿颁证。

第九条 资产评估。确权登记结束后,县政府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

第十条 资产移交。在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展资产移交,将评估后的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资产管理部门与接受一方需共同填写《资产移交书》,明确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

第四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运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制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

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经营,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

(一)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审核备案。

(二)村级联建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相关乡镇统筹管理。

(三)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县财政局经营。经营方案提交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可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县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五章  收益分配

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不允许列支的情况:不得巧立名目违法违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或集体组织经费开支或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严格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

第十九条 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产权注销、账务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第二十条 对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行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置。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资产维护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承担责任,保障正常经营。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维护工作由经营者负责,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二十五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维护费用。

二十六 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性质、类比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二十九 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及时协调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台账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台账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 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县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本部门资产台账;乡镇建立乡、村级台账;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级台账。所有台账档案应做到“电子式”和“纸介式”全面建立,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 扶贫项目资产台账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项目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上对于扶贫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由东乡县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东县府发[2021]162号关于印发《东乡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8.27.doc



      解读链接:东乡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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