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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乡县村级组织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委办、县政府办 日期:2021-03-06 浏览次数:3020

县委办发〔202122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村级组织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东各单位:

东乡县村级组织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东乡县委办公室

                            东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3日

 

东乡县村级组织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扎实推进全县禁毒整治攻坚战,靠实村级组织禁毒工作责任,督促村级禁毒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全力确保禁毒重点整治取得实效,有效遏制毒品问题的滋生蔓延,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和安居乐业,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制考评办法》、《东乡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推行本办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和靠实村级禁毒工作职责,确保涉毒人员摸排精准到位、管控精准到位、打击精准到位、预防精准到位,全面提升村级禁毒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级组织禁毒工作的督查、考评、考核、问责,确保做好涉毒人员摸排、重点人员警示教育、在册涉毒人员管控、涉嫌可疑人员打击等重点工作。承担禁毒工作的村级组织责任人员主要包括:

(一)村(社区)支部成员;

(二)村(社区)委会成员;

(三)各社(组)社(组)长;

(四)宗教场所管理人员、教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对禁毒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辖区涉毒人员发现不及时、禁毒整治工作任务未完成、毒品问题反弹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村级组织禁毒工作职责

 

第五条  村级组织及成员具体负责本村(社区)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社区)支部、村(社区)委会、各社(组)长负责对本辖区在册吸毒人员和历年打击贩毒人员的管控帮教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村(社区)支部、村(社区)委会、各社(组)长负责入户宣传,通过走访全面摸排登记外出务工人员、及时发现举报涉毒可疑人员,加强对高危人员的监管;

(三)村(社区)支部、村(社区)委会负责做好涉毒人员帮教工作台账,健全完善各类资料档案;

(四)宗教场所管理人员、教职人员负责宣传禁毒法规和毒品预防知识,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提高拒毒、防毒能力,易风移俗,倡导新时代文明风尚,禁止参加涉毒出狱出所人员举行的宴请活动,拒绝接收涉毒人员不明收入和非法所得捐赠。

 

第三章  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

 

  禁毒工作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直接免职(村委会主任按法定程序调整撤换),解聘(宗教场所管理人员、教职人员)。

第七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工作分工,对社(组)长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村(社区)“两委”负责人;

(一)对辖区内吸贩毒人员底数不清,核查不实,工作不细,各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中措施不力,图形式、走过场,导致新滋生吸毒人员上升的;

(三)开展尿检、谈话、帮教等康复巩固措施不到位,导致失控、复吸人员上升的。

第八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社区)支部书记直接免职调整,对村(社区)委会主任按法定程序调整撤换;

(一)全村(社区)涉嫌吸贩毒重点人员摸排不准,发现不及时,公安机关查获5人以上或外流吸贩毒人员分别超过5人

(二)不认真履职,造成全村(社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失控率上升超过50%的;

(三)禁种铲毒措施不力,村(社区)内出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和余生物铲除不及时的; 

(四)在缉毒破案过程中,给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造成重大后果的。

第九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组)长进行免职:

(一)全社(组)涉嫌吸贩毒重点人员摸排不准,发现不及时,公安机关查获2人以上或外流吸贩毒人员分别超过2人

(二)不认真履职,造成全社(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失控超过3人的

(三)禁种铲毒措施不力,社(组)内出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和余生物铲除不及时的; 

(四)在缉毒破案过程中,给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造成重大后果的。

第十条  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过程中宗教场所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情节严重的进行解聘、并收回教职人员资格证;

(一)不主动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工作的;

(二)所在宗教场所内出现涉毒人员或涉毒违法行为的;

(三)参加涉毒出狱出所人员宴请活动或接受涉毒人员不明收入和非法所得捐赠的;

(四)在缉毒破案过程中,给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造成重大后果的。

十一  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禁毒办成立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提交追究意见,按程序处理问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东乡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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