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东乡县财政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
1.机构领导
2.机构设置
3.政策文件
4.县级财政预算、决算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
6.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由东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