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审批须知与办事程序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管理,履行法定职责,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事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2014年12月3日印发)。
4.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纳入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部门
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县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行业协会,上述单位在我县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应预先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批准。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县各部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在我县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包括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应预先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已批准执行的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国家部委(局)调查项目、省、州统计局及相关部门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为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部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新增统计调查项目和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新增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家部委(局)和我省、州、县均未开展的新建的统计调查项目。修订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对由本级制定经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项目的修订完善、期满后申请继续执行,或对由国家部委(局)制定且经国家统计局批准项目、或省直部门制定且经省统计局、州统计局批准项目的调整补充。
四、申请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项目的部门公函;
2.申请审批项目的申请书(须按模板格式如实填报本并加盖印章);
3.设计规范的统计调查制度(完整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封面、扉页、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和指标间逻辑关系、指标解释、附录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包括抽样方案。格式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外网公开的制度或省统计局编印的制度);
4.委托函。证明委托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文件;
5.统计调查项目试点报告(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供);
6.部门针对统计工作出台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其中,申请审批项目的申请书和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的电子模板,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五、受理审批程序
1.统计调查项目申报部门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审批材料2份,1份送统计机构办公室,1份送项目调查审批股室(材料不规范或者不完整的,直接退回,要求补充完善);
2.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内部进行公文流转,按局领导签批意见,项目调查审批股室受理,并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初审(如需修改,退回修改完善);
3.项目调查审批股室会商相关专业股室,进一步审查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如需修改,退回修改完善);
4.项目调查审批股室复审;
5.统计机构分管局领导审查把关,必要时由统计机构主要领导审查把关;
6.项目调查审批股室拟定书面的批复意见,并以统计机构的名义函复申报单位。批复意见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
7.申报单位收到复函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已审批项目,确需延期完成的,须及时向统计机构来函书面说明情况。
8.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已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
六、审批时限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收到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公文及完整规范的相关资料后,在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其中,申请单位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县级受理单位:县统计局执法检查股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班时间
办公地址:东乡县锁南镇东西大街78号
联系方式:0930-7121756
邮 编:73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