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原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三)原甘肃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甘人口委知字〔2004〕57号)
(四)原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五)原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两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6〕118号)
(六)甘肃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9〕115号)
二、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分为:国家扶助、省级扶助
(一)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
(二)省扶对象
1933年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应及时退出奖励扶助制度,从下年度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2.奖励扶助对象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下年度开始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扶助标准
960元/人/年
四、政策调整
(一)2006年起,将农村双方各带一个独生子女再婚夫妻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2010年起,将西部藏区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55周岁。
(三)2016年起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纳入。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扶助对象个人申报,由个人填写申请书,签订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供相关生育证明材料;
(二)村、乡、县通过三榜公示完成评议、初审、审批程序,于12月31日前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协会;
(三)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协会汇总审核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或省计划生育协会备案。
(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西部地区少生快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3个项目,需在国家“人口统筹应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3月1日-4月30日,国家“人口统筹应用管理平台”数据汇总,系统关闭。
注: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不予公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仅县级公示。
六、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原则发放,其中涉及惠民惠农政策范围的经费要全部纳入“一卡通”管理范围,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发放系统落实和发放补贴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扶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认真审查把关,确保扶助对象的准确性、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继续坚持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落实到人到户。真正实现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扶助对象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的衔接,维护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培训力度,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的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三)各地要强化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的日常监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加大对投诉举报、突发问题的核实督办,开展定期核查。规范项目名称,要严格按规范统一名称提供代发机构,并准确规范录入扶贫(民生)领域信息监管平台,确保项目名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