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和保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
1.机构领导
2.机构设置
3.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4.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等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本制度由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东乡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