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州、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更好地为全县公民及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原则: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第三条 信息公开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对业务监督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相关股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畴
第五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县局及其内设股室主要职责及联系电话;
(二)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三)本部门制定的工作计划总结、信息公开年报以及预决算情况等;
(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动态;
(五)需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或采用听证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要的行政措施方案;
(六)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八条 网站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行政许可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单位申请,予以公开的信息。(详见本单位发布并不断更新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
第三章 审核与发布
第十条 公开信息审核,是指对所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的合法、准确、规范。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由各业务股室提供,并经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后发布。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政务公开的有关信息,由相关业务股室初审,办公室复审,业务分管局长审定后发布。
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涉及政策法规事务的,由法制股负责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报局长审定。
第十二条 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动态督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程序办理或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分管领导或本股室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场监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