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一)乡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在乡政府领导下进行。乡长为乡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并担任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乡政府常务副乡长具体负责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并兼任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三)乡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由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乡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乡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 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一)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由乡政府办公室制订计划、方案和实施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有关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由乡政府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乡长同意后进行,必要时报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一条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自觉接受乡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向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二)按照乡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要求,自觉接受乡人大以及社会各阶层人士的评议和监督。
(三)及时向乡监督领导小组和乡人大通报情况。
第四条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一)设立政务公开热线电话、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充实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限。
(三)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一)注意收集整理政务公开有关材料,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乡属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凡涉及全乡性的政务公开重大事项的材料要及时送乡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经上级检查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单位或受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人员要向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说明情况,找出差距并限期改正。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对政府机关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经上级检查考核,单位连续两年被上级评为优秀单位或通报表彰的,对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办公室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二)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具体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初审,单位负责人复核后确定发布与否;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政府信息,必要时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件》及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三)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四)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申请人向乡政府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六)乡政府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乡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七)乡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2、3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十一)乡政府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十二)乡政府应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应当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乡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三)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乡属单位,可以向该部门、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十四)乡政府应加强对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