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县府办发〔2020〕9号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乡县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助推产业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增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乡县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助推产业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
东乡县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助推产业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用足用好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效缓解农户发展产业脱贫致富资金短缺问题,助推全县产业发展,实现创业增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兰银发〔2017〕12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州委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20年2月份开始,以全县有产业发展意愿的农户为重点扶持对象,县上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贷款贴息政策,大力实施产业发展创业担保贷款,使县域内所有具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农户都能享受到贴息担保贷款。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支持对象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范围: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东乡县户口、县内有固定住所、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
(2)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3)贷款条件:个人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特困供养人员、村干部、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家属(同一户口本)不能享受此项贷款;双联贷款、精准扶贫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发生逾期后由政府基金代偿的农户,未偿还以上贷款前不能享受此项贷款;有互助社借款的农户,申请此项贷款前须还清借款。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小餐饮行业的贷款对象,是指在县内或在县外(须东乡县户籍)开办的小餐饮个体工商户、餐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注册地在临夏州内、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3)申请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扶持项目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重点担保支持以下创业项目:
1.种植、养殖、农、林、牧培育产业;
2.牛肉拉面等小餐饮业;
3.以“农家乐”为重点的旅游业;
4.在培育发展“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的基础上,重点扶持“五小”(小庭院、小家禽、小手工、小买卖、小作坊)产业等。
5.民族用品加工等小微企业;
6.农村妇女创业致富项目;
7.住宿服务、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8.冷链、物流、电商、运输、批发、零售、农产品加工、各种个体经营等。
除以上扶持项目外,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和小微企业也可以申请贷款,确保所有符合条件个人及小微企业应贷尽贷。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个人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从事牛肉拉面、“农家乐”等小餐饮创业者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协商确定。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2、小微企业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贷款利息由承贷银行按季上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支付。
(六)担保基金
县上在人社部门原有管理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基础上,多方筹措资金,注入创业担保平台,做大做强担保平台基金,原则上担保基金按1∶10的比例放大担保放贷。创业担保基金由人社部门负责运营管理,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本金和利息)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七)反担保方式
为防范贷款风险,借款人须提供反担保。个人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小微企业贷款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的,一名反担保人担保额上限为15万元,以此类推,按照申请额度确定可反担保人数提供反担保。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三户循环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以循环联保的方式,3名以上贷款申请人自愿组合,进行联保。申请贷款的联保成员本人现场面签《东乡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书》(见附件4)。
小微企业贷款可采取第一或第二种担保方式。
(八)贷款程序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反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办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
1、个人贷款申请
(1)贷款申请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提供申请书(见附件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担保贷款保证书》(附件3)和反担保的相关资料。申请资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不同类别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
③刑满释放人员: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刑满释放相关证明;
④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
⑤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⑥返乡创业农民工: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⑦网络商户: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工商注册登记且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证明。
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⑨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乡镇、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产业发展相关证明。
⑩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受理审核
①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初步审查核实,并统一汇总上报《东乡县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花名册》(附件5)和申请人各项资料至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进行审核。
②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经办银行放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人。
③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核,信用状况好的借款人5个工作日内放款,信用状况不良的告知借款人同时通知担保机构。
2、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填写《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及相关证明等),企业工资表或工资发放凭证等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推荐,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调查、审核、发放借款。
(九)回收代偿
1、贷款回收。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贷款催收,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2、贷款代偿。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向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代偿意见,经审核批复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3、依法追偿。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县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依法追偿,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出发,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强化贷前摸底、贷后使用管理等职责,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
(二)加强组织领导。财政、人社、各乡镇和经办银行要把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作为助推脱贫攻坚、助农增收的重要途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合作,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加快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进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动态监测。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贷款的初步审核审查,统一汇总上报,督促各村贷款到位后按照用途使用,协助银行做好到期贷款清偿工作;人社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贷款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各乡镇做好贷款的投放工作,对贷款投放进度进行统计分析反馈,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做好贷后贴息资金兑付工作;财政局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审核经办银行申请的贴息资金,并按时限要求及时拨付;县农行、县信用联社、县邮储银行和甘肃银行作为我县创业担保贷款主办银行,按照信贷程序和方案要求的时限内发放贷款,做好财政贴息资料的汇总上报,做好利息和到期贷款清偿工作。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购买贷款保险。
县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妇联、特色办、林草中心等涉及单位按工作职责配合落实创业担保贷款。
(四)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和县人社局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不定期走访贫困农户,调查了解贷款落实情况,确保当年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都能享受到贷款。在督查检查过程中,对公职人员利用农户名义骗取贷款的情况,及时将信息移交组织、人社部门处理;对农户有贷款意愿,乡镇村未及时上报申请或进行阻挠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农户未按贷款用途规范使用贷款资金,一经发现将追回贷款,并以骗贷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作为政策落细落小的基础性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引导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创业贷款促进产业发展,实现富民增收,不断激发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以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等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附件:东乡县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相关资料
文件下载:东县府办发[2020]9号关于印发东乡县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助推产业发展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3.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