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为了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每年实现全州城镇新增就业2万人以上,其中转移就业10000名,民生实事和基层服务项目招录2500名,州内事业单位自主招聘高校毕业生2000名,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1000名、见习岗位就业1000名,鼓励支持企业吸纳就业2500人以上,自主创业1000名。完成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创业能力培训1000人;输转城乡剩余劳动力49万人以上,实现劳务收入50亿元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重点任务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工作任务,着力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
1、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凡自愿到非公企业就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财政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工资应高于政府补助标准,补贴时限为3年,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2、认真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考录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好省上统一安排的民生实事和基层服务项目招录工作。坚持在编制内按专业对口的原则,每年在全州教育、卫生、规划、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等行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对卫生等个别生源紧缺专业,可打破户籍限制进行公开招聘,逐步解决我州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才短缺问题。根据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州直及县(市)直事业单位缺编时应向本科特别是二本以上高校毕业生倾斜。
3、努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就业见习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面向服务大众的原则,在公共服务性系统设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见习岗位,每年通过政府购买岗位的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为主的困难人群就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并落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二)全力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规定,放宽市场准入、金融支持、税款减免等政策,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免费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人事社会保障代理服务,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复转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积极投身全州经济建设,实现创业促进就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均可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1、认真实施转移就业工程。对转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两后生”提供交通费、培训费、生活费等政府资助。在转移就业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设立转移就业工作站,派专门工作人员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后续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做好维权工作。
2、对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享受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由县(市)政府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1万元以上的创业补助。
3、对初始创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三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4、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在两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县(市)财政给予不少于2万元的补贴。
5、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6、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7、设立“政府创业创新奖”。州级财政每年列入专项奖励资金20万元以上,县(市)财政每年应列入专项奖励资金10万元以上,每年确保有一定的增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奖励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助、创业典型奖励、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奖励补助、创业人员吸纳就业补助、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一次性创业补助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对涌现出的创业模范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8、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存续期在1年以上、吸纳就业在5人以上,以及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小企业,吸纳就业在2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市)人社部门认定,政府作为奖励按规定当年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9、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适当扩大可提供反担保的人员范围,把动产、不动产抵押等其他担保形式纳入反担保范围。对在信用社区范围内、信用记录良好、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自主创业人员,经本人申请、人社部门推荐、担保机构审查通过的,可免除反担保。
10、积极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帮助支持临夏市、永靖县、广河县争创省级创业型城市。在临夏经济开发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在各县(市)经济开发区设立创业园区,在各乡镇街道建设创业社区,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支持,落实配套投资,创造良好创业就业基础条件。
11、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凡自愿离岗创办、领办经济实体的,经本人申请、本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允许在两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和其他待遇。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达到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对创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就业人员5人以上的按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三)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
1、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复退军人、失地农民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失业人员保险金补助标准,给予失业保险金补贴。
2、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援助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推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3、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4、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岗位援助活动。大力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尽量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1、鼓励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平等对待各类培训实体,壮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2、加大培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要把实现稳定就业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最终目标,对有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给予培训补助。全州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就业资金、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3、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扩大职业技能鉴定和服务范围,对在培训工作中持证率较高、技能鉴定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重点扶持,享受技能鉴定补贴待遇。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要把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力度,争取每年安排30个以上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加强基层平台就业服务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各行政村(社区)设立就业服务窗口。社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岗位按照特殊性公益性岗位管理,聘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快全州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州、县(市)、乡镇(街道)与全国就业信息互联和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的互联与共享。
3、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积极鼓励各类就业服务组织推介劳动者就业,对免费成功介绍劳动者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200元/人、其他人员1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全州范围内技术工种人员严格实行“先培训、后拿证、再上岗”,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不断提高技能人员的培训持证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创业就业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将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开展科学发展观业绩考核体系,每年对县(市)、乡镇(街道)领导班子进行科学发展观业绩考核时将全民创业行动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强化督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就业创业工作完成好的县(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强化责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到优先发展的位置。制定促进就业创业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安排同部署,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相互协调。
(三)加大资金投入,为扩大就业提供保障。按照就业工作目标,逐年加大对就业工作的投入,州、县(市)财政从2013年起安排一定的创业就业资金,并确保以后每年有一定比例的增长。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用于就业补助,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上促进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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